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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伤残军人房补最低10万
  •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规定》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规定》指出,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责任,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被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

      初级士官患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违反政策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办法。

      新闻摘要:中国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中国和军方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的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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