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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能否主张后续治疗费
  •   2014年 10月起,王某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赔偿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复查诊费等共计15万元。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亦实际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

      2015年6月至7月,王某又到医院住院进行后续治疗。2016年1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500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应当承担王某的后续治疗费。王某虽解除了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其因工伤事故的治疗尚未完全终结,后期相关的治疗花费是工伤治疗的延续,相关费用应由某公司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公司无须承担王某的后续治疗费。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后续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补偿,王某在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再向某公司主张后续治疗费是不合理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某公司实际上已按正常程序履行完了工伤保险义务,此种情况下,王某再要求某公司承担额外的后续治疗费对公司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对王某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王某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某公司就超出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的,某公司不再承担王某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

      第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对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及因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基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工伤职工享有劳动关系解除权。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风险承担。因为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工伤保险关系终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负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

      第三,从公平角度来讲,职工为工负伤,有获济赔偿的。如果后续工伤治疗费数额巨大,已远远超出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则应赋予劳动者合理的救济手段,用人单位不能一概免责。故对于超出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王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未超过某公司已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故王某再次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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