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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遇尴尬:程序不规范 经费不足
  •   《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还要继续治疗,有可能涉嫌强制医疗,造成“被精神病”

      云南昆明丰宁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管辖片区包括汽车站、城中村等地区,人员流动性大,外来人口、无业人口较多。从湖南投奔姐姐的精神病患者小吴就住在这个小区。6年来,他不停地要到幼儿园砍人,每天派,以防小吴肇祸。去年,把他送回湖南老家,没多久又来了。今年初再次送回去,两个月前他又回到昆明。

      对于小吴这样的患者,要不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谁来把他送到医院治疗?丰宁所长郭俊峰很头疼。按照《精神卫生法》,我的泼辣女老板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谁是送医的执行主体,如果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也不承认得病,不愿意治疗,监护人没有同意,很可能造成“被精神病”。但是小吴的监护人远在湖南,如果监护人自己送小吴就医,就要承担治疗费用,很多监护人因此不同意送患者去住院治疗。像小吴这样的患者属于国家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机关又必须对其实施管理。

      此外,《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可以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还要继续住院治疗,也需要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如果得不到同意,就只能让其签字后出院。这样的患者出院后的管理以及责任落实等也并未明确。

      “目前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也不是太明确,比如谁来送医,医院怎么收治等等。”云南省法制总队副队长陈智勇说。

      “什么情况可以实施强制医疗,我们自己摸索着建立了一套收治流程,对那些经过鉴定,认定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犯罪未遂、有明确危害他人行为指向性的,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上海市治安总队队长单雪伟说,即便如此,对一些患者仍感到棘手,比如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办理主体不明确,一些涉嫌非刑事案件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收治仍面临程序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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